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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4〕3号


各有关高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 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 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各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及高校共同设立,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财政对省内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按在校生人数的10%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厦门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财政统筹负责。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高校应统筹省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得低于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30%,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高校应从学生资助工作全局统筹考虑,参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做法,建立健全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