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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果园和其他经济林青苗补偿
果园和其他经济林青苗的补偿根据品种、种植时间和树冠(大、中、小)确定。
单位:元/株、元/丛
品种 规格 |
柑桔类 |
杂果类 |
麻、绿竹 |
桂 花 |
樟树、桑树、红叶石楠等 |
罗汉松 |
大 |
110 |
100 |
60 |
120 |
100 |
100 |
中 |
80 |
70 |
40 |
80 |
70 |
60 |
小 |
30 |
25 |
20 |
20 |
20 |
10 |
无规范种植小苗 |
2元 |
|||||
注:1.柑桔类包括脐橙、杂柑、雪柑、芦柑、蜜桔、柚子、金橘等。其中:脐橙、早蜜、特早蜜,大、中规格增加20%。 2.杂果类包括枇杷、桃、李、奈、柿、杨梅、石榴、梨、板粟等。 3.绿化树类包括桂花、罗汉松、樟树、桑树、红叶石楠等。 4.绿化树、果树、麻、绿竹类规格说明:株、行距不少于3.5米×3米。 |
绿化树类规格“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2.2米以内,累计亩株数不超过60株,如累计亩株数不超过60株的按绿化苗征迁补偿标准执行,规格“中”指树冠直径1米—1.8米;规格“小”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
绿化树种的树冠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果树类规格“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累计亩株数不超过60株;规格“中”指树冠直径1米—1.8米;规格“小”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未产果的。
麻、绿竹类规格“大”为一丛10株以上,累计亩不超过60丛;规格“中”为一丛4—9株;规格“小”为一丛3株以下。
无规范种植类指无挖穴,无建土堆的小苗。
(二)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平均眉径在7寸(含7寸)以下的毛竹林按2000元/亩补偿;平均眉径在7寸以上的毛竹林按3500元/亩补偿;小径竹林按1800元/亩补偿。
(三)绿化苗征迁补偿标准
1.苗圃,根据苗情每亩补偿8000-10000元(含杉木、马尾松、木荷、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2.移植的绿化苗、地径3厘米以下,根据苗情,每亩2000—3000元(含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3.移植的绿化苗、地径3厘米以上,根据苗情,每亩3000—5000元(含桂花、罗汉松、红叶石楠、香樟等其它珍贵树种)。
4.零星种植的绿化树,根据苗情,每亩1300—2600元。
5.草珊瑚每亩补偿8000—10000元。
(四)林木补偿
1.幼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树 种 |
林 龄 |
杉 木 |
松 木 |
阔叶树 |
补偿 标准 |
1 |
1500 |
1400 |
1400 |
2 |
1850 |
1650 |
1650 |
|
3 |
2200 |
1900 |
1900 |
|
4—9 |
3000 |
2400 |
2450 |
2.中龄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树 种 |
杉 木 |
松 木 |
阔叶树 |
补偿标准 |
2500 |
2300 |
2200 |
3.成熟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树 种 |
杉 木 |
松 木 |
阔叶树 |
补偿标准 |
2000 |
1800 |
1700 |
注:幼、中、成林由产权人自行移栽或砍伐(审批手续由征迁单位办理)。
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住宅)补偿
按《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补偿。
(二)不列等建筑补偿标准
1.层高在2.2米以下的建筑物,危房,户外单独所建的猪栏、牛栏、禽舍、简易谷杂物仓库、简易厕所及四面没有围墙、门、窗开放式简易棚等建筑物均属不列等建筑物(烤烟房单独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类 别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正常使用 |
闲置、荒废 |
||
砖木结构 |
150 |
100 |
|
土木结构 |
100 |
60 |
|
木质结构 |
120 |
80 |
|
土木烤烟房 |
1800元/个 |
|
|
电控砼烤烟房 |
40000元/座 |
其中砼烤烟房2万元,设备2万元 |
2.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不列等建筑物的补偿,根据类别按层在2.2米以下的不列等建筑物标准的2倍补偿。
3.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管理等的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砖木结构 |
400元/㎡ |
|
木质结构 |
350元/㎡ |
|
土木结构 |
320元/㎡ |
|
4.层高在2.2米以下,用于农业生产、管理等建筑补偿标准,根据类别参照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不列等建筑物的标准补偿。
(三)塘坝征迁补偿
根据塘坝的建设材料和鱼塘养殖水面的实际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土塘坝2000元/亩;
2.浆砌毛石塘坝2500元/亩;
3.砖砌粉刷塘坝3200元/亩;
4.混凝土塘坝5200元/亩。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土坟2000—3000元/座;砖混3000—5000元/座;墓中多罐每增加1个加补300元,祖坟和特型墓实行评估,按评估补偿。
未列入上述补偿标准的,通过相关部门确立,参照周边地块的补偿标准,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