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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发〔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26号)要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科技攻关支撑

1.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主动谋划对接全省创新发展战略布局,积极参与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南编制,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揭榜”省重大技术需求。协调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加快实施,切实提高创新效能。依托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前瞻性和引领性基础研究,加快推进山东省先进铝基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筹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支持十强产业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攻关,每年解决一批系统集成、产业链协同的“卡脖子”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切实提高“科教产”融合创新效能。(市科技局负责)

2.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效能。引导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对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备案,自主培养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市级人才工程配额。优化配置实验室创新资源,通过“撤、并、转”方式提升实验室建设效能,在重点产业领域各布局3-5家示范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积极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不再新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牵头整合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不断完善融通发展创新生态。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满2年,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新型研发机构引育。对入选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入选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5.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直接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对于滨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市属及驻滨高校和科研院所、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供给单位等,在滨州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平台(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设备共享中心)注册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支持对象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供给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支持对象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制定出台《滨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质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推动现有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规范提升,加强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能力。开展“送科技政策进孵化器”活动,定向推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绩效奖补政策,激发运营管理主体创新服务积极性。完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绩效奖补政策,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显著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财政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市商务局、市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企业本年度利润。(市国资委负责)

三、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9.对到科技园区、重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由所在县(市、区)按照其个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0.在我市“十强”产业领域取得重大成绩、重大创新成果,或掌握“卡脖子”技术,或具有特殊技能、作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外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可评选认定为“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并帮助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将承担企业科研任务、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应用绩效作为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12.全面下放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设置权、内部岗位设置权、高层次人才招聘权、职称评聘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型事业单位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允许其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和鼓励乡镇(街道)从高校院所选聘科技副职,主抓科技人才工作。(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不良贷款,在省级财政给予最高35%的风险补偿基础上,市、县级共同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县级承担比例不低于市级承担比例。(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对技术转移转化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在滨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向入驻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的企业、机构(单位)购买自研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可按照合同(协议)金额的20%给予补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建立市级科创型企业上市培育种子库,推动创新型领军企业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市属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将去行政化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产业企业、创办孵化企业数量、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收益、社会服务等作为重点实行绩效考核。(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接,营造全市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