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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铜政〔2021〕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不含义安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鼓励园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等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居民经济状况及困难群体的认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不同家庭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的差异,实行实物房源和货币化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实物房源供应实行租售并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房源租售供给模式,确保政府持有一定数量的租赁房源。

第六条  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管理、维护和运营,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其他主体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辖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和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

(二)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

(三)其他渠道。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应。

在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套数、户型面积、交付时限、接收主体等。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以小户型为主,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渠道: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2%—5%;

(四)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

(五)银行贷款、债券;

(六)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七)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筹集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一)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市辖区《居民户口簿》的居民。

(二)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本市市辖区《居住证》并居住2年以上,或在市辖区就业并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市辖区户籍人员。

(三)新就业人员。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条件

1.在本市(不含枞阳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或被征收)自有住房。转让自有住房或被征收房屋不超出住房困难条件,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自有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二)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以基本养老金为收入来源的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三)财产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

2.现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纳入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本市居民家庭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为唯一住房的,不受收入、财产条件限制,但应与原搬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顺序梯次轮候:

(一)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残疾家庭。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无房家庭。在经济适用房与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前,已领取《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的家庭,按原登记号确定优先顺序轮候。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单列保障性住房房源,对符合条件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及退役军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引进人才等特定群体,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象,实施精准保障。



第五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托信息平台逐步推行多渠道受理。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口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办事处)申请登记,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签署“允许审核单位调查核实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的授权书;

(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区(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实行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具备入住条件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房源公告。公告应载明房源位置、面积、租金以及交通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有意申请公告房源的人员,应当向户口(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辖区政府组织逐级审核公示。

审核单位应当将申请人家庭经济、住房状况送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市、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轮候优先顺序并结合申请意愿,逐个项目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保障对象名单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实施精准保障的特定群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并委托特定群体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审核后组织分配。



第六章  租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分配结果公示后15天内组织选房,申请人应自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发布选房通知日后30日内,到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办理租住或购买手续。选择租住的,签订《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选择购买的,签订《铜陵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书面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再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测算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

(二)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发放80%的租金补贴;

(三)对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及以上残疾人员的家庭发放60%的租金补贴;

(四)对其他家庭发放40%的租金补贴。

第二十九条  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全额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社区、辖区政府住建部门核实,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后,按保障对象享受租金补贴后应实际承担的标准缴纳。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市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对房屋及所属设施进行维检时,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承购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在出资不低于保障性住房出售总价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政府共有产权,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全额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政府持有产权部分,承购人3年内免缴租金,3年后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承购人3年内按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价格购买,3年后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的80%购买。

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价格进行结算,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执行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

第三十二条  承购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并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差额的20%缴纳增值收益(含应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三条  承购人已购买部分产权,因死亡、离婚等原因确需变更承购人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变更:

(一)保持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新承购人必须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可以对已购部分产权直接变更,但新承购人不得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政府持有产权部分,在原承购3年内免缴租金,3年后按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在原承购3年内按原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价格购买,超过3年按申请变更时市场评估价格的80%购买。

(二)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住房。根据房屋权属分类处理:

1.原承购人已购产权部分,由新承购人按申请变更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20%缴纳增值收益(含应缴土地出让金);

2.新承购人应当增购政府持有产权部分,在原承购3年内申请变更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市场价购买;超过3年的,按申请变更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申请购买现承租房屋,应向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月内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办理买卖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承购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同级收益财政按不超过房屋总价的1%给予财政补贴。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辖区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按照届时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全部产权。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并已购买产权的,由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清退保障性住房并退回原购房款。承购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退出的,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价格扣除原购房款后补缴剩余房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辖区政府、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将受理、登记、审核、房源分配及房源规划建设、后期运营管理等信息建立档案台账,及时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由辖区政府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资格的复核,相关条件变化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承租人租金补贴比例作出调整,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安排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定期对已配租家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对辖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开展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购买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代理未经审核同意的保障性住房转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辖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也可以向市辖区统一供应。

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面向本园区(企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特定群体出租,参照本办法制定准入条件,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和运营管理,租金自主确定;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本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配租情况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枞阳县政府、义安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管理办法。




《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市住建局成文日期:2021-04-16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市住建局组织修订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1年3月22日,市政府予以印发实施。为便于广大居民和基层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该政策,现就本次修订相关内容和日常工作中常见问题解读如下:

一、 新《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办法》基本保持了原有框架,共分9章48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资金和优惠政策,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租售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新就业人员纳入社区统一受理范围,统一审核分配;对外来务工人员,在以《居住证》为认定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三种认定方式。

(二)改定期受理申请为常态化受理,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随时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登记,实行轮候。轮候期不超过3年。

(三)增加对特殊群体实施精准保障条款,主要包括: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引进人才、退役军人等。

(四)增加人性化处理困难家庭租金收缴问题的条款:特困人员及低保、低收入家庭全额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审核确认后,按其享受租金补贴后应实际承担的标准缴纳。

(五)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优先序列,比照低保家庭发放90%租金。

(六)对承购人已购买部分产权,因死亡、离婚等原因确需变更承购人的,增加明确了保持保障房性质不变和变更为商品住房两种处理方式。

(七)增加骗购保障性住房处理办法。条款。

(八)增加了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房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准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等有关条款。

(九)停止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房分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2017〕55号)补充规定中有关条款,不再将只符合“住房”准入条件,不符合“收入、财产”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答:新《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不含义安区)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由于义安区仍维持独立财政体制,新《办法》所指的市辖区不含义安区。

三、新《办法》规定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哪些人?

答:新《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面向以下群体供应:

(一)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市辖区《居民户口簿》的居民。由于新《办法》不适用于义安区,义安区户籍居民仍按原渠道在义安区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本市市辖区《居住证》并居住2年以上,或在市辖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非本市市辖区户籍人员。

(三)新就业人员。持有大中专学历以上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的人员。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条件

1.在本市(不含枞阳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或被征收)自有住房。转让自有住房或被征收房屋不超出住房困难条件,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自有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上述“5年内转让(或被征收)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的自有住房,在外地市转让自有住房均不受时间限制。但无论在哪里享受过上述政策性住房,均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二)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以基本养老金为收入来源的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三)财产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

2、现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

五、对哪些群体实行精准保障?

答:为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国家、省对特殊群体实施精准保障的工作要求,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居民家庭,住房是危房需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居民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及退役军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引进人才等特定群体,单列保障性住房房源实施精准保障。

六、保障房在哪里申请?具体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市住建局依托信息平台逐步推行多渠道受理。

(一)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房,申请人在户口或居住地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具体审核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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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精准保障的群体(棚改、危房拆除群体除外),在市住建局行政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