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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2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持续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甘政办发〔2017〕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重点和目标任务


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是:本市所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项目。2020年,全市计划列入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少于10%(原则上从建筑高度低于60米以内的建筑中选取),新开工商品住宅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应用面积达到15%以上(以后逐年递增5%)。


三、政策措施和责任主体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建筑,应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各环节,从严进行把关,落实主体责任。


(一) 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以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在项目认定和审批阶段,对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应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二) 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和供地方案,在商品住房规划审批阶段要配建相应比例的装配式建筑,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实行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宗地计取),具体为:1.单体建筑装配率为50%-60%的奖励2.5%;2.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3%,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中注明;在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核减容积率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三)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意见书上;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在“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对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五)实施税收优惠减免。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如下税收优惠:1.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市住建部门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工作,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做到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水平;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督促项目在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各个环节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加大对商业开发项目扶持力度。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的,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八)强化互保共建政策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协调联系和交流合作,努力形成“互利互惠、互为市场”的联动发展机制。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