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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阳府[2018]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阳府函〔2020〕287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已经市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阳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 粤府〔2018〕79号),决定在落实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大制造业扶持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阳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调整为:从201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1.5~5元/㎡调整为0.6~4元/㎡;非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2.4~10.5元/㎡调整为1~8元/㎡,调整后应纳税额平均下降20.58%。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

  2. 降低印花税税负。自2017年10月1日起,降低我市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税务机关对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征收。其中,对工业企业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70%核定征收、商业及其他企业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50%核定征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30%核定征收。(市税务局负责)

  3. 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应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至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4. 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均不产生滞纳金,进一步消除因签订预售合同至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或办理备案登记后不及时缴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消除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而形成的大量小额补退税。(市税务局负责)

  5. 自2018年2月26日起,全市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由税务部门完善征管系统的相关设置。对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系统中录入所属行业时,系统自动生成所属行业的相应应税所得率,确保纳税人精准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

  (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6. 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7.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凡符合条件的均自动享受优惠。(市税务局负责)

  8. 全面开展“放管服”改革。推行“互联网+”模式,大力推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推广应用,推动涉税事项的线上受理、线上办结,实现474项税(费)业务可足不出户全程“网上”办;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简新设立商事主体办税流程,推进电子税务局的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企业十项业务一次申请一次办结;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税务注销/清税流程,为符合各类条件纳税人分别实施免办、即办、容缺办,大幅缩减办理时间,惠及全市超过70%纳税人。持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税费业务衔接,实施原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式”办理,全市办税服务厅实现555项涉税(费)业务办理只需“最多跑一次”,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市税务局负责)

  9. 减轻外资企业采用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的成本。2018年年底前出台《阳江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对外资企业境内利润在我市再投资项目在得到省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根据其当年再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按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人民币。(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0. 新增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等,优先安排供地。根据省的安排,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1. 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各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2. 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3. 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4. 租赁供应工业用地。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租赁期限为10年、15年、20年。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10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先租后让工业用地,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可设定投入产出等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达到条件后,再以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认定的年期进行先租后让,供应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5. 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用地。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和租金。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16. 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5%调整到14%;缴费基数按省四类片区执行,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8213元,下限从原来的2906元调整为2489元。2018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的上限为20004元,下限为2692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负责)

  17. 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印发《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阳人社发〔2018〕115号),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

  18. 维持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维持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5%的现行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负责)

  19.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出台《 阳江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 阳人社发〔2018〕84号,继续实施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措施,一类行业以0.15%、二至五类行业以0.3%、六至八类0.7%为基础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的执行期至另有规定时为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安全监管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20. 深入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2018年全市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不低于40%,继续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电力价格在基础电价上平均下降6分/千瓦时以上。到2020年全市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不低于50%。2018年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扩大到阳江核电,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市四个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和全市的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400万千瓦时。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1. 进一步落实输配电价改革。在2017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和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分别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0.58分和5.7分(均含税),累计下降8.06分/千瓦时。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每千瓦时0.665元(含税)的天然气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统一降低为每千瓦时0.665元,调试运行期的上网电价为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的80%,即每千瓦时0.532元。〔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2. 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各县(市、区)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阳江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23. 降低高速公路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其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的可享受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24. 停止规划审批普通公路收费项目。从2017年7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将不再规划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并确保收费里程只减不增。(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25. 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2017年年底前省道113线阳春南段改造项目(马水收费站)、省道113线阳春北段改造项目(合水收费站)停止收费并撤销其收费站。继续大力推进取消普通公路收费工作,按省要求取消国道G325线阳江段收费。(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路局负责)

  26. 降低货车检验检测费用。出台《阳江市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优化货车检验检测流程,降低货车检验检测费用。(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负责)

  27.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落实全国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的新标准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8. 积极开拓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制造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企业与银行的沟通,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银行为符合条件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29. 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民营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提供相关凭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境外买“壳”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民营企业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在“新四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金融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0. 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进一步落实《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市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办函〔2016〕560号),鼓励和帮助更多制造业企业加入平台,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存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应用平台开展融资业务,切实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动大型制造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入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对应用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择优进行扶持。(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局,阳江银保监分局负责)

  31. 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市工商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2. 支持融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发挥已组建的恒财融资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单笔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对担保获得的贷款不另外收取贷款保证金,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且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上年度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执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财政局、恒财城投公司负责)

  33. 向省争取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市商务局、金融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4. 依托“数字政府”改革,扩大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量和提高数据质量。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将掌握的企业信息数据通过阳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给对接平台,并做好相关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推动银行和企业应用对接平台开展融资,鼓励银行机构在对接平台上展示本单位信贷产品,利用对接平台后台数据及时研判企业信用情况并作出信贷评估判断。鼓励企业在平台查看比较不同银行机构发布的信贷产品和利率,增加银企融资撮合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政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5. 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在市、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开办企业综合办理专窗,把印章刻制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将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首次申领发票整合为1个环节,纳入专窗通办。开办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可实现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局、政管局、公安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6. 继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完善电子证照库,加强电子证照推广。优先将基数较大、使用频率高的证照纳入电子证照制证范围再逐步全面展开,并推动各部门业务制证发证系统的接入,实现增量证照在电子证照系统同步签发,存量证照按照既定规则转换。全市各级发证部门进驻电子证照系统,并根据用证照事项推广至网上办理,以及关联“粤省事”等平台的证照数据。〔市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7. 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平台,积极探索我市本地化个性化应用。全面深入梳理政务信息资源。加快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打通跨层级跨部门业务系统,加大力度推广应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共用。〔市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8. 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的审批模式。对属于市级发证的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和耐火材料等两类产品实施“先证后核”的审批模式,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便可先领证。(市质监局负责)

  39. 加快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继续深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推动市、县两级加快完成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为企业提供规范、公平、公开、高效的中介服务。(市编办、发展改革局、政管局)

  40. 各县(市、区)每年公布本地年度通过规划环评的产业转移园区等名录。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备案制度。不再把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等作为环评受理依据,进一步减少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1. 对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省的部署稳妥推进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2. 选取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核心,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再造办事流程,推行“先建后验”,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达到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的目的。〔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局、气象局、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43. 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规划许可划分的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由不动产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4.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予以返还。〔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5. 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各县(市、区)工业厂房依规划用途分类可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6.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47. 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17年起重点支持海上风电装备、海工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发展。对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照“一项目一议”等方式给予优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增资扩产、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重点扶持。贯彻落实《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利用我市产业发展基金和财政资金,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奖补、一事一议等支持方式重点扶持新引进和增资扩产制造业企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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