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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高〔2018〕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津政办发〔2018〕9号),制定了《市科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科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津政办发〔2018〕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让相关单位全面、快捷、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发挥政策作用,市科委依据政策分工,结合自身职责,制定了以支持领军企业发展、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为主的实施细则,全力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天津智港”。

二、实施细则

(一)支持领军企业发展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分别达到5亿元和2亿元(含)以上。

(2)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3)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6)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7)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8)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支持方式

对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3.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按照公开征集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审查后报送市科委。

(2)评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3)申报材料。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重大项目申请书,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R&D经费内部支出统计报表,企业综合实力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的相关材料。

4.办理渠道

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刘晓   电话:58832969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吕景礼   电话:58832908

(二)支持科研院所来津发展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细则所称智能科技领域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指从事智能科技领域相关工作的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2)新引进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须在我市完成注册(登记)、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并已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

2.支持方式

(1)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2)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产业化基地),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3)事业性质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3.申报流程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向所在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科委对来津院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体制改革处   吴韡剑   电话:58326715

(三)支持创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大科技任务,以需求为导向,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创平台。

1.申报条件

符合《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组建要求,经市科委批准同意组建的天津市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2.支持方式

对启动建设的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连续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3.组织实施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建设意向,按照《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在编制组建方案时可一并提出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局级主管单位,应认真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

(3)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和评审,有关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4)对于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市科委支持启动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郄燕   电话:58832903

(四)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到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被科技部认定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2.支持方式

以市科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形式进行支持。

3.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企业项目申报书上报市科委。

(2)专家评审。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建议名单。

(3)审查认定。拟支持的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项目的形式给予50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丁瑞卿   电话:58326713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通过评审确定的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数额和已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数额,分档按比例对其研发费给予财政奖励。

1.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经市智能制造专项联合评价小组确定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

(3)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规模以上企业须开展了R&D活动并填报了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5)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支持方式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1)上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的10%给予奖励;

(2)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的15%给予奖励;

(3)上一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的20%给予奖励。

3.申报流程

(1)市科委每年8月底前,向经市智能制造专项联合评价小组确定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发布研发投入奖励受理通知。

(2)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以及《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还须提供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3)各区科技部门组织对本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上报市科委。

(4)市科委会同市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情况,拟制奖励名单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5)市科委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名单及金额报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拨付奖励经费。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研发投入奖励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有关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刘晓   电话:58832969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李青   电话:58832963

(六)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我市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

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2.支持方式

根据科技成果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贴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

3.申报流程

(1)市科委在政务网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申报程序。

(2)各申报主体法人单位在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交易平台上在线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书、交易支付凭证、技术服务委托协议、诚信承诺书、补贴申请表等材料。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统一受理地点。

(4)市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5)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补贴项目建议,确定拟补贴项目及额度,并在“天津科技”政务网进行公示。

(6)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补贴资金。

4.办理渠道

通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在线申请。网上初审通过后,按照通知要求将材料在受理时间内报送至受理地点。

5.联系方式

市科委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梁传辉   电话:58832962

(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

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务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 (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

1.申报条件

管理单位经认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通过使用本单位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等科技研发活动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学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2.支持方式

依据管理单位对外服务凭据以及大型科学仪器在服务中所占工作量的相关证明,经审核确认补贴额度,采取后补助方式。

3.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

天津市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简称“大仪办”)负责受理大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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