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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7号 2005-1-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严格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税控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忠于职守,依法实施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控企业。
第二章 权限
第四条 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审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一)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0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作出决定。
(二)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00万元的,由设区市国税局作出决定。
(三)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审批工作(另有规定除外),信息中心负责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核定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主要依据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的多少,以及是否合法经营等。
第七条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亿元的许可。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二)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四)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
第八条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的许可。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二)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四)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其他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许可。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二)年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四)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条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及以下的许可。
(一)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其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必须在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已足额缴纳税款,或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发生大宗货物交易并取得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
(三)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确实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一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当年度已实现销售收入,当年预计销售收入,此前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首次核定的除外),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及理由,申请开票机数量等。
(三)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注册资金证明。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五)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证明资料:如企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及应交增值税资料,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
(六)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规定标准且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或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企业,需提供货物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如物价部门的批件、货物销售合同等)。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控系统管理时,生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商贸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最高开票限额核为10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确实不能满足销售需要的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实地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最高开票限额。
第十三条 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其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第四章 受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接收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并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