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规〔2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科技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4年04月03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引进急需型人才实施细则》,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引进急需型人才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掌握核心技术并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快速发展潜力的企业。市科委负责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申报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为八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二)申报企业主导技术在细分领域(行业)位居全国前三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须不低于15%。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2×(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如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五)申报企业在申报认定的近三年及当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对产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