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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2〕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在加油站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实行汇总缴纳。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三个附报资料,由于尚未纳入我省的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可由加油站暂时报送纸质资料。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总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加油站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该办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02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