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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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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技局: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1年以上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评价入库的市级雏鹰企业或瞪羚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