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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3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7-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日前,省局对部分市、县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在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统一,税控装置尚未全部安装到位,增值税征收管理不严等。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已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售油。各地要按照上述标准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清理,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清理工作应在8月15前完成。
二、督促加油站按规定建帐建证。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设立商品、销售、成本、现金等总帐、明细帐,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应按规定要求设立《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详细记录油品销售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对加油站建帐建证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并给予必要的辅导和帮助。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建帐建证、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量限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统一增值税征税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申报纳税,并按月抄取税控加油机的税控数据,填列《加油机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对未按规定建帐建证,或虽已建帐但帐证混乱、不真实,难以查帐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税销售额,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