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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6-11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