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饶府厅发〔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规范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和城市公共交通、乡村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促进“大美上饶”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倡导市民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用户押金风险管控和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
三、经营准备
(一)经营条件
凡在我市从事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地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在开展
租赁服务前30日内,应制定包含运营模式说明、投放车辆数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的运营计划,落实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经营条件和服务质量信誉保证,并向社会公示。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善上述相关材料和手续。
(二)车辆质量
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准查找功能,并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四、经营管理
经营者是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经营地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
(二)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
租赁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服务。
(三)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四)经营者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按照每投放300辆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配足运营维护人员,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五)经营者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加强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和车况良好。
(六)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七)经营者应该建立运营管理平台,将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运营数据及失信用户名单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享。
鼓励经营者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投保额度每人每次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二)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本市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
租赁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用户要求退还押金或剩余预付金的,原则上要求即时退还,特殊情况下退还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经营者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六、限制和退出机制
(一)市中心城区按照每万人不超过500辆,总体不超过25000辆的标准投放车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投放标准。
(二)对运营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对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市场经营。
(三)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
七、承租人义务
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在
租赁、使用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八、管理职责
(一)市本级职能部门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规范、引导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 牵头建立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题协商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制定《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从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适时做出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促使运营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
(3) 加大对运营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针对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并监督落实。
2.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规划、城建等部门,编制市中心城区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规划,并进行建设管理。督促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制定《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导则》,加快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科学规划,确保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合理覆盖,促进市中心城区慢行公共交通系统与轨道交通、城市汽(电)车公共交通系统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