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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1-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