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68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2022年第7号修改)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发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所有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5月底前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必须全面完成,自2002年6月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二、与总机构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实行汇总纳税的加油站应按月将办法所附“一帐、三表”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审核后将《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凭证留存、保管、备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总机构  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含向其所属跨市、县独立纳税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