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5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今年年初,省局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皖国税发〔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反映,该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产品流通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为此,经调查研究,现就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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