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政办发〔2015〕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1日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津政发〔2010〕10号),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参加专利奖评审的专利(以下简称参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并实施且有效的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以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工作及评审结果的审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奖评审;组建评审工作组,负责专利奖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设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创业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届,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100项,具体授奖数根据当届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专利奖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奖申报主体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的,须在本市注册;是自然人的,须在本市居住且已登记。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第一权利人为准。
(二)参评专利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一年以上,且保持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单项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参评专利权利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也不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纠纷。
(四)参评专利已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往届专利奖的;
(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
(五)参评专利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织推荐与受理工作: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专利奖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对维护和扩大专利产品市场份额起到重大作用的专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专利、同时向境外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利、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工作组递交申报材料。
(四)规定受理日期结束后,不接受任何补正材料。
第三章 专利奖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金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突出特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天津市专利优秀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关键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明显特点,具备创新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一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天津市专利创业奖。由我市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相关大赛产生。通过大赛评审,评选出技术(设计)水平高、有市场前景、可实施创业的专利项目,作为天津市专利创业奖参评项目。
第十二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 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 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 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
1. 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 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 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