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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3]4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3-03-0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号:财税[2003]12号 发文日期:2003-02-13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