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失效】
皖国税发〔2002〕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2-01-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皖国税函〔2002〕540号规定,第十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失效)
(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
(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款、物的管理人员相互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
(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农产品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
(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