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有关税务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近期,接汕头市商务部门收集到的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有关税务问题,市税务部门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就相关问题逐条进行答复。具体如下:
一、我是一家新设立的外贸企业,已完成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请问需要到税局备案登记,取得什么证照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信息确认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2)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的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我是在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一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如何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我是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的承建和运营方,前期建设投资较大,目前运营尚未收回投资成本,是否能扣减前期投资成本,免交所得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四、我是在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方,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方纳税人,如果具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来确定。
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