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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65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2-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