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3-14
USHUI.NET®提示: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3号
)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加强对生产经营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工作的管理,保证饲料行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饲料免征
增值税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转发)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认真做好饲料免征
增值税的审核、上报工作。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品种)生产饲料产品办理免征
增值税手续时,首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认为其生产的饲料属于免税饲料范围内的,向企业发放《申请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通知企业到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二)企业应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产品质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连同已填写的《审批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上述资料后,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核查,写出调查报告,在《审批表》上填写意见,报县(区)局审核。县(区)局同意上报的,连同所有申请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对资料审核后,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对同意上报省局审批的,按要求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免税产品申报汇总表》,并连同相关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和主管国税机关的书面调查报告报送省局。
二、各地应按年度审验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的资格。经批准在本年度已享受饲料免征
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内资、外资),凡在下一年度需继续生产已批准享受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同一品种、同一货号饲料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年审复核手续,并层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批。
(一)年审对象为当年度所有继续享受国内生产环节免征饲料产品
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年审内容包括:免税饲料的纳税申报情况、免税饲料核算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经年审,凡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饲料免税资格,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生产的饲料不属于(
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2)免税饲料销售额未按规定单独进行核算的;(3)未提供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一年内)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件);(4)因饲料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或停止生产的;(5)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