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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津金融局〔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金融服务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助力我市抢占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制高点,根据前期协商成果,现将《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提升金融服务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助力我市抢占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制高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重点支持目标

按照“市场主导、财政撬动、重点突出、精准支持”的原则,以提高智能科技企业融资获得率、融资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分担信用风险,能够为不同类型智能科技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服务为重点,有效整合金融资源,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支持力度,运用银行信贷、保险、融资租赁、资本市场、产业基金、风险分担、融资服务以及对企业融资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租赁费、中介费进行资金补贴等手段,为我市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培育,推动重点产业智能化升级,培育壮大智能科技产业主体,构建全国一流智能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智能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提供精准支持,构建多层次、差异化、专业化、普惠化金融支持服务体系。

二、强化银行信贷服务

(一)建立在津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银行机构对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投放结构,逐步提高智能科技产业贷款规模与比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银行创新产品服务,合理考量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挖掘企业潜在价值,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存货仓单质押贷款和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适宜产品满足抵质押资产不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推广以税定贷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基于互联网的随借随还无需抵质押的信贷产品,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风险共担的信贷产品,基于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有效管理或提供信用支持的供应链信贷产品等适宜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产品服务,有效缓解企业“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问题。(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公司、基金等开展合作,整合各自资金、信息和管理优势,支持智能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负债结构。积极发展符合政策规定的,采用“直接投资+贷款”模式的信用贷款产品。积极发挥市科技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作用,促进其与银行合作,面向智能科技产业进行“股权+债权”融资。(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引导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发挥现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功能,提升服务智能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水平,为智能科技产业提供高效、便捷、针对性强的金融服务。(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争取金融总部与我市签署合作协议,积极落实已签署项目,吸引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市金融局)

(七)创新与智能科技产业链各环节资金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推动企业在获得订单后向银行进行订单融资,满足原材料采购需求;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保理等方式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在国家扶持模式下,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合同能源管理商等销售完成后可以获得未来收益的企业,探索开展以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费权、出口退税等未来收益为担保品的质押贷款业务,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各银行机构制定续贷业务管理办法,通过尽职免责、完善考核、优化资源配置等方式提高开展续贷业务效率,为智能科技领域小微企业提供稳贷续贷支持。(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保险产品服务

(一)扩大保险服务智能科技企业覆盖面,大力发展企业专利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为企业研发、销售、融资等提供全面的保险支持。(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承接无人车、机器人等智能科技领域保险需求,探索开发覆盖产品研发、测试、体验及商业运营等环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案。(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承保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的质量风险及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保障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调查费用包括被保险人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害后,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时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就其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要求,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理费以及律师费等合理、必要的费用。(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利用融资租赁

(一)加强租赁公司与银行、保险、担保、风险投资等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共担、资源整合,降低智能科技领域轻资产创业企业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积极开展“集约化获客、制式化流程、模型化风控、标准化产品”模式的厂商租赁、经营性租赁、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联合租赁等租赁业务,减轻企业引进设备资金压力和维护成本,促进智能科技产业基础设施和设备仪器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市金融局)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科技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发起设立租赁公司,促进产业与金融融合发展。引导租赁公司以租赁物为核心,为承租人提供咨询、采购、维护、处置等全方位租赁资产管理服务。(市金融局)

(三)积极开展以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车、虚拟现实设备等智能装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和租赁资产管理业务,为智能科技产业提供融资融物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机构公示平台”和“中国租赁智库企业服务平台”,帮助智能科技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高效便捷对接,形成有针对性的融资方案。(市金融局、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通过“以租代购”、分期偿还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依据已出台政策规定按设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中的8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给予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一)加强对智能科技产业的跟踪培育和支持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科技企业抢抓科创板设立机遇,加快上市步伐。(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已上市挂牌的智能科技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作用,为企业发展和产品技术升级提供资金等优质资源支持,加速成长为龙头企业。支持已上市挂牌公司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运用股权、债权两类直接融资工具实现智能化改造升级。(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智能科技企业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企业债以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做好评级、增值、增信等相关服务。促进智能科技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公司债券。支持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设立智能科技专板。(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按照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上市融资、“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智能科技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用好海河产业基金

在海河产业基金下,发起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海河产业基金可按照1:1的出资比例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发起设立若干支母基金,形成智能科技母基金群;母基金群再通过设立若干子基金或直投的方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形成总规模1000亿元的基金群和智能产业项目群。以智能科技创新链和产业链的重大需求及关键环节为导向,聚焦投向培育发展智能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智能产品开发应用和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软产业,推动在我市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集群、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一)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构建健全完善、审慎规范、服务能力突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配套制度性政策”融资担保体系。主动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引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内优秀担保机构的成熟运营机制和管理团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聚焦重点、窄化目标,对签约金融机构向智能科技企业发放贷款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优化流程、缩短时间,进一步提高风险补偿的效率。(市金融局)

八、建设融资服务平台

依托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融资服务平台和各区金融服务部门,建设智能科技产业融资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面向智能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路演展示、融资咨询、资金融通、上市辅导、金融培训、中介服务等“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智能科技产业融资服务平台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积极对接,实现产业信息、企业信息、金融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缓解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实现“融智、融资”双轮驱动,助力智能科技产业加速发展。(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激励扶持政策

(一)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科技金融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新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资金补助。对金融机构在智能科技等方面做出具有创新性案例的团队给予研发补助,促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作用,对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优先支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三)将金融机构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纳入金融系统窗口文明服务规范化建设,作为参评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践行社会责任。(市金融局)

(四)全程跟踪智能科技产业融资服务平台融资项目进展情况,根据融资规模、完成时间、复杂程度、创新水平等标准,综合评价平台服务成效,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市金融局)

十、抓好组织推动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分解工作目标,细化落实工作措施,逐项完成工作任务,切实防范风险。建立议事、协调、跟踪机制,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督促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取得实效。持续研究出台新的配套政策,增强政策措施可操作性。加强在各类媒体上的宣传、交流和推广,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十项措施》解读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9-06-25 

一、起草背景


我市高度重视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津政办发〔2017〕112号),《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全力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


为提升金融服务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助力我市抢占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制高点,市金融局在面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智能科技企业、专家学者进行调研,并借鉴全国和其他省市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工作举措和金融产品服务,在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后,形成了《金融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十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