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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4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