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21〕2号)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本市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二)延长创业房租补贴申报期限,将创业者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的申报期限由“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
(三)简化创业房租补贴申报要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报创业房租补贴时,只需提供《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房屋租赁费支付凭证(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四)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六)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第三条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第四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第五条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一)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