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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预缴税额和应退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预缴税额和应退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2-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办法》和深国税发[1996]12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现就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预缴税额、应退税额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预缴税额的处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预缴税额”(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为“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为“预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在申报前已向税务机关预缴属于日常申报应反映的(包括所属期为当期和以前期),并尚未在以前申报表中反映和抵减应纳税额的税额。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纳税人因被税务检查,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预缴的税额,不得在申报表中“预缴税额”栏中反映。
(二)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因代开发票预缴的税额不得在申报表中“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