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1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5-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规定,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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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加油站纳税人在按《
办法》第六条计算公式计算成品油应税销售额时,油品单价应为扣减单位燃油附加费后的单价。加油站代征的燃油附加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加油站应将自有车辆及其月耗用油量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有车辆及用油量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的当月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设在同一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由汇总纳税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的自有车辆及其自用油情况。
三、各市县国税局必须按规定将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或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直接征收增值税。
四、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
办法》所列要求加油站按月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3种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县局发放给加油站填报。《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由企业自行印制使用,但必须包含总局对该表格要求的所有内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02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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