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1〕330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1-12-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第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第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厦门市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市局以前年度有关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厦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理顺职能,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本单位的推广计划。
第三条市局流转税处牵头负责金税工程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认证子系统、稽核子系统和金税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稽查局牵头负责金税工程的协查子系统;信息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支持,牵头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单位;征收局、管理局(含外税局)、区局、进出口局负责上述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操作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建立下属各地技术服务网络;系统安全保密;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服务;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和违约责任;注明税务机关投诉电话,等等。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的防伪税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防伪税控企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该防伪税控企业符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关于准许利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
3、该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标准。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各直属管理局、区局以上税务机关,其向企业下达《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交防伪税控企业;第三联送交服务单位作为购置专用设备的有效凭证;第四联送该防伪税控企业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作为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接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应在7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认定手续,10天内到服务单位接受系统操作培训,并凭《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申请购置专用设备;30天内凭《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进行初始化发行;服务单位对进行初始化发行的企业安装开票子系统并进行调试。
第八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的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应一式五联,其中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四联送该防伪税控企业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作为发行的依据;第五联市局审批后留存。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须上报市局审批。 (本法条失效)
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的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以及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办理变更发行,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企业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法人及身份证号、行业代码、购票人姓名等信息需要修改时,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附件三)一式五份,必须携带“税控IC卡”并携带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由该税务部门在“企业发行子系统”内直接修改。
2、当企业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限次、版式、购票人身份证号及密码需要修改时,由企业填写《情况表》,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盖章后,企业须携带本企业主开票机的全部“税控IC卡”、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进行修改操作。
3.当企业的税务登记号需要修改时,由企业填写《情况表》,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盖章后,企业须携带本企业的“金税卡”和所有“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由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税务部门进行修改操作。
4.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