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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15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国税函[2002]23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