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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18-11-27 舟政发〔2018〕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降成本、助融资、优环境、促创新、稳外贸等五方面工作,深入推进民营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有效提升全市民营企业创新转型能力、应对复杂形势能力和国际化发展水平,为“四个舟山”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降本减负举措,提高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1.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及简化税制。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3.有效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完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体系,按企业评价结果,实施分类优惠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按70%、40%、30%征收,其他企业按80%征收。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4.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鼓励银行机构发挥创新产品在资金用途、操作流程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小微企业审贷流程。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对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且有转贷需求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无还本续贷方式,简化续贷办理流程。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财政资金补助。

5.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相关成本。落实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开展工商企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根据省政府要求,特种设备检验费按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6.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

7.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评审、环评、能评、检测、检验、土地测绘、房产测绘等中介收费。政府部门免费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安全培训。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出台增加企业成本的各类政府性项目(科目)。

(二)优化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8.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增加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到5亿元,进一步充实县(区)政策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升运营效率,深化“政银担”合作模式,积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取消盈利性考核指标。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增信支持。

9.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深入推进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民营企业股改、上市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立不少于5亿元的民营企业稳健发展支持基金,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有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实施纾困,争取发行纾困专项债券,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对设立或新迁入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含SPV公司),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给予奖励。新注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及SPV公司,自设立年度起8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其对地方贡献的90%给予补助,其中对投资舟山市内项目的租赁业务,补助标准最高可提升至95%。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民营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充分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和定向降准等政策,支持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融资规模。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考评办法,将民营企业融资相关指标列入年度考评办法。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有信用的民营企业,做到不压贷、不抽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推动股权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标专利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业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大力发展信用贷款,增加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有效供给。

(三)优化营商环境,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

11.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补短板领域,常态化发布推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作业流程和作业方式,推进一次性联合检查,进一步压缩口岸放行时间,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时效。

12.建立政府与民企沟通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朋友制度、对话交流制度、民营企业家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决策参与机制,重要涉企政策决策出台前要充分吸取企业意见;认真履行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开展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款项清理工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入开展“一企一服务”活动,梳理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走访的企业“白名单”,分行业进行大走访大调研。

(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13.支持企业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突出企业创新主导地位,鼓励民营企业围绕我市支柱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