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
光伏发电产业,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13〕49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
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推广
光伏发电应用,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各类建筑屋顶和个人住宅屋顶发展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加快我市
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华东绿色能源基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全市
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其中市本级装机容量达到50兆瓦以上。
三、推进原则
(一)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组织编制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
光伏发电应用等专项规划,科学谋划和布局一批
光伏发电重点项目,指导
光伏发电应用系统开发建设。
(二)示范先行,加快推广。各地优先考虑在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选择1至2个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省级
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建设。
(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围绕全市
光伏发电发展目标,建立
光伏发电激励和扶持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快
光伏发电的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
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四、推广范围
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分布式发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
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套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
光伏发电设施。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
光伏发电设施。
(一)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工业园区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城镇化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结合建筑节能加强
光伏发电应用推广。
(二)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
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
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
(三)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
光伏发电系统。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四)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滩涂、水面、荒山、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支持利用农业大棚、种养基地、鱼塘水库等发展集高效农业、现代渔业、休闲观光与太阳能
光伏发电融合互补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
五、建设模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建筑屋顶所有权单位(家庭或个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鼓励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
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
六、项目管理
(一)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年度指导规模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规划和项目前期推进等情况按规定要求申报,统筹管理。对纳入全省
光伏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