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6]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 台政办发〔2020〕33号
)规定,总部回归政策部分,以台政办发〔2020〕33号
实施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办发〔2015〕21号
)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展浙商回归领域,提升回归项目质量,充分发挥在外商人对台州经济稳增长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再创新辉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浙商需求为导向,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做大增量、示范带动”为原则,引进和集聚一批符合台州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项目,对接资本市场,优化融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至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发展环境、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升,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引进浙商总部回归项目500个、浙商资本回归300亿元。
二、认定标准
(一)浙商总部回归。指2016年1月1日以来,省外浙商或省外其他投资主体在台州境内新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台州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具体标准如下:
1. 综合性总部回归标准。
(1)承担在全球、全国布局的所有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运营、财务结算、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职能,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
(2)营业收入中来自省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2. 地区总部回归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授权履行市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
3. 功能性机构回归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授权承担县域以上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50万元;
(3)对承担研发职能的功能性机构不作年度入库税收要求。
(二)浙商资本回归。指省外浙商将自我积累或联系集聚的资金,以股权、债权形式直接投资,或通过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参与台州境内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的新设或增资扩股、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等。具体形式如下:
1. 以股权形式直接参与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的新设或增资扩股;
2. 以债权形式直接购买台州境内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
3. 通过认购公募、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金融产品间接进行台州境内投资;
4. 以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参与台州境内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等。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浙商总部回归。
1. 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总部。加强浙商总部的引进,利用好我市在外商会众多的优势,充分发挥商会的组织功能,动员在外浙商出资在我市联建浙商回归总部大楼和总部园区,并由商会组织在外浙商入驻设立总部企业,发展特色产业经济。市本级要发挥龙头集聚带动的作用,加快中央商务区、商贸核心区、椒江商会总部基地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金融总部、科技服务总部、文化创意总部、模塑总部、高端装备制造业总部和汽摩配总部等特色产业总部基地,将其打造成引领全市特色产业总部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块。各县(市、区)依托各自的特色经济优势,按照差异化发展策略,加快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温岭总部经济基地、玉环总部经济基地、仙居建筑业总部基地等项目建设,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现代物流、休闲用品、机床工具、新材料、健康养生、休闲旅游、建筑等专业性总部基地,形成功能错位与互补的发展格局。
2. 注重培育浙商企业总部。支持有条件的本地优势浙商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展成为资产运营型、科技导向型、文化创意型、规模经济型或综合集团型总部企业,大力发展创新研发、集成制造、系统销售、售后服务“四位一体”的企业总部和总部经济基地。深入研究总部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投资及选址趋势,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与台州优势浙商企业联合,支持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进行并购重组,加快成长为综合性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支持在外浙商企业在台州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助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
3. 积极引导企业总部集聚发展。加快总部基地建设,通过打造各类专业化的特色总部基地来吸引优势产业企业总部集聚发展,与核心基地功能配套、互动发展。通过深化实施“退二进三”“空间换地”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优势企业通过原地建造和市内异地迁建等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建设特色总部大楼,夯实特色产业总部经济的发展根基。积极盘活现有楼宇资源,改善服务环境,完善功能布局,招引一批境内外综合性、区域性总部和法律、审计、会计、信息咨询等高端机构,打造符合特色产业总部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端商务楼宇群,促进浙商总部回归与楼宇经济互动发展。
(二)大力引导浙商资本回归。
1. 拓展浙商资本回归渠道。积极推动设立由市内外实力较强的知名浙商发起、主要面向在外浙商募集的专项投资基金或投资主体,用于促进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支持在外台州商会组建特色型浙商资本回归基金,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组织集聚功能,与专业金融机构合作,打通浙商资本与我市优质投资项目有效对接的通道。鼓励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等本土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以浙商资本回归为主题的金融产品,组织在外浙商理性参与。
2. 鼓励浙商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牢牢把握国家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国家民间投资创新综合改革试点的战略机遇,鼓励各类浙商资本参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发展。引导台州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法人机构和本土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向浙商资本开放,提高浙商资本的持股比例。支持浙商资本在台州建立证券、保险、期货、典当等金融机构,支持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鼓励浙商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新型地方金融服务组织,创新优质小微企业的融资工具和方式,扶持优质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浙商资本发展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金融,创新台州金融产品。
3. 引导浙商资本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上市、上柜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有效的培育工作机制,推进浙商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进浙商回归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规范经营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浙商企业列入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切实增强培育针对性、有效性,加快其上市、上柜步伐。重点支持有条件的浙商企业到交易所、“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着力引导浙商回归企业整合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拟上市企业,实行整体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