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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科人〔20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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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端人才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是以引进高端人才及项目、研发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及技术、信息、营销、咨询服务为一体的市级域外平台。

第三条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在嘉园区(平台)、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要求,建设和发展嘉兴市域外孵化器。

第二章认定类别和条件

第四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可建在市域外、国(境)内,也可建在国(境)外,分两种类别:一种为单独建设,主要由我市单独或联合域外单位在域外建设并注册的孵化器;另一种为依托建设,主要由我市依托域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认定条件为:

1.由我市单独建设的域外孵化器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域外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2)国(境)内、国(境)外域外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分别在300平米、100平米以上;

(3)专人或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机构设置合理。

2.由我市依托建设的域外孵化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市域外、国(境)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依托方须为当地县级及以上孵化器;

(2)依托国(境)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依托方须运营1年以上。

3.各县(市、区)认定的县级域外孵化器,申请认定为市级域外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运营满1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认定1-2批,一般由运营主体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

第七条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认定程序为:

1.提交申请。申请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域外孵化器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孵化器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

(4)专业运营机构合作证明或管理人员身份证明等;

(5)在孵项目汇总表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6)依托域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共建的平台,境内的需提供委托方的当地县级及以上孵化器资质证明,境外的提供依托方的营业执照。

2.审查评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申报材料,评审和进行公示,并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

3.审定公布。拟认定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联合发文公布。

第八条为引进嘉兴市紧缺人才、发展重点产业等特殊情形设立的域外孵化器,经主管单位提议,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可直接认定为嘉兴市域外孵化器。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经认定的嘉兴市域外孵化器须与科技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承担以下责任:

1.对外宣传。面向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宣传嘉兴环境、人才科技政策、项目需求和工作成果。

2.项目引进。积极与嘉兴市各地园区(平台)、重点企事业单位拓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组织在孵企业或项目与我市开展科技交流、对接活动,做好企业或项目落户我市工作。认定3年(含)以下的,每年一般有2个(含)以上的市级高端及以上层次人才企业或项目到我市落户;认定3年以上的,每年一般有4个(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