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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21〕38号、嘉政办发〔2020〕23号和嘉政办发〔2019〕4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2〕7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引导各类组织提升标准创新能力,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市政府设立。

第三条  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创新奖和标准创新提名奖,根据评比达标表彰奖励规定定期组织评审和表彰。其中,标准创新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标准创新提名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设立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市政府批准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十)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嘉兴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各类组织)。

第九条  奖励范围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3.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条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标准为:

(一)标准创新奖:

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标准创新提名奖:

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2.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办在评审当年发布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报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各类组织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未被列入信用失信名单;

(二)申报的各类组织为标准主导、参与制(修)订单位或者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三条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荐各类组织,同一类组织申报奖项只能通过1家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申报的各类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