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6〕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7-0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超市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对各类商业超市按自定比例征收增值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对商业超市按自定的一定比例(如:1%~2%)征收增值税。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而且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此,省局重申∶对超市增值税必须依法依率征收,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对商业超市按自定比例征税;已按自定比例征收的,应当立即纠正。
二、规范对各类商业超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对属于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的商业超市,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6〕95号要求,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2006年7月20日前严格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