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
个体工商户税负的公平、公正,做好
个体户的“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核实起征点,强化
个体税收的分析预测工作,现就
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青海省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定额”,特别是在确定
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问题上,主管国税机关要派员认真、细致地调查,由县(区)局核实调查提出意见,并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公告执行,确保同行业、同地段
个体户税负的一致性。
二、在定额调整时,主管国税机关首先应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经营淡、旺季等方面对
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认真分析,找出调整税额的因素,然后对被调整对象进行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
个体工商户对定额调整工作的支持与配合,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程序不到位使工作陷入被动。
(三)加强
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和漏征漏管户管理工作。2005年11月底省局在对部分地区定额核定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有些地区定额调整不及时,有的地区所管的市场存在
个体经营者长期无证经营,主管国税机关未将其纳入正常管理,造成漏征漏管的现象。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省
个体工商户为34779户,占全省纳税户总数的79.76%,玉树州、果洛州的
个体户甚至占纳税户总数的98%以上。所以,加强对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无论是在提高经营者纳税意识,还是在公平税负和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省局要求各地在
个体税收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提高认识,不断加强与完善。
四、认真做好
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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