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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2〕2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评估,现决定废止《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3号)。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经信规范〔2019〕3号

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6日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 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沪委发[2018]8号、《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 沪府办发〔2016〕38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加强品牌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专项支持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初审、组织评审、项目验收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申报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独占许可权。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品牌经营决策、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延伸规划、品牌管理规划与品牌愿景等方面的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业务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第六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已有项目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新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支持标准)
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核定的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核定的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报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及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