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用地计划管理
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工作,建立全市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消化周期超过2年的,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年的区域(以县<区>及功能区为单位),暂停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用地总量控制和区域平衡。
二、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对在建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以适应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及现规划不适宜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地块,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商务居住复合用房、产权式度假酒店等项目。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大力度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新开工实物安置项目建设,发改部门停止各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力度,落实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责任,2016年起各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5%。打通普通商品住房与安置房通道,创新“房票”、团购等方式,对于一定期限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适当的奖励,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购买商品住房。
四、实施企业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在市区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享受企业人才购房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同时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企业人才,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种优惠政策。对于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的人才,给予特殊的政策倾斜。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五、支持刚性需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范围内购买90平方米(含)及以下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归属地政府给予购房款1%的契税补贴。
六、积极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