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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2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1〕3号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改。以 丽政办发〔2021〕3号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8〕44号等文件要求,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公开公示的A、B、C、D四类评价结果,依法依规推进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差别化税收机制。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加强对 D 类企业税源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机制。优先支持A、B类企业的用地需求,鼓励C类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对D类企业审慎新增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差别化用电机制。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将D类企业作为先行限电对象,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行业内 D 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