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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科办〔2016〕26号 2016-11-18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舟科〔202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科技(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我市众创空间,规范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现将《舟山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1月16日

舟山市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培育我市众创空间,规范对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5〕79号)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5]35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6〕19号),参照省科技厅《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 ( 浙科发高〔2015〕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励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业创新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委托舟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协调、政策辅导、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其科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个人。

(二)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业创新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高校、科研院所不低于200平方米),提供创业工位6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四)众创空间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入驻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2个以上。

(五)众创空间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业创新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业创新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六)众创空间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众创空间启动运行3个月后,填写《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业创新的服务功能。考核评价对象是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年度考评、动态管理。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授予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称号,并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提升创业创新的服务功能,提高众创空间绩效。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集聚创业创新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业创新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提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案例及次数;利用网上技术市场等平台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数。

(三)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四)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园区等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专(兼)职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辅导活动的次数。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以及举办各类创业创新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次数。

(七)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充分挖掘地方和自身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包括搭建国际创业创新合作平台,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十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采用量化打分制,按第九条所列主要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另设附加分(具体指标分值分配参照《舟山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见附件2>)。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60-80分(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评价程序

(一)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当对照第九条评价内容,于每年3月1日前填报《舟山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见附件2)。总量评价统计数据采取累计加总方式,增量评价为较上一年度增加情况,总量评价和增量评价权重各占50%。

(二)市科技局组织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相关指标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全市众创空间发展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期间市科技局采取全面或抽样方式对众创空间自评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

(三)按照综合评分高低,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优秀众创空间,经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给予奖励。已获得上一年度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称号的,不参加本年度绩效评价但需填报《舟山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下一年度正常参评。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一)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协助做好众创空间自评工作,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二)获得奖励的优秀众创空间有义务介绍相关管理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三)规范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财政奖励资金可用于众创空间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场地租赁、宽带服务、公共软硬件开发和购置等相关用途。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科研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众创空间名称

(盖章)


依托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公益性

□营利性

□线上

□线下

□其他(可多选)

工商注册地址


机构人数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法人


联系方式


股东成员


众创空间负责人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公共服务面积

(平方米)

场地性质

□自有 □租赁

已孵化企业数量

(家)

在孵企业数量

(家)

投资基金规模

(万元)

拥有创业团队

(个)

创业导师人数

(人)

拥有创业人数

(人)

服务行业领域

□电子信息 □新能源  □高端装备制造  □公共安全

□新能源汽车 □节能环保  □新材料  □生物医药

其他(自行填写)

创办人简介


众创空间基本情况简介及运营方案










附件2

舟山市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

序号

内容

指标(权重)

自评简述

1

集聚创业创新者情况

成功吸引入驻创业创新团队和企业的数量及上年度增量。(10

补充提供团队和企业清单。包括创始人姓名、身份证号、团队或企业名称、入驻时间、创业方向(产品)。

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及上年度增量。(10

补充提供成功商业化运营的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码、工商注册时间、销售收入。

2

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

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次数及上年度增量。(10

补充提供服务清单。包括提供具体专业技术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提供服务单位。

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转移转化的案例及次数。(10

补充提供成果服务清单。包括提供具体成果名称、转让和授与(服务)方、时间、合作方式。

3

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

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企业数、融资情况及上年度增量。(20


补充提供股权融资企业名称、风险资本(金融资本)数量、投资(借贷)人(涉及商业秘密的可用*替代)、股权或借贷基本情况。

4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

创业导师人数、创业辅导活动次数及上年增量情况。(10


补充提供创业导师姓名、职业背景和联系方式、开展辅导的主要方式。

5

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

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次数及上年度增量。(10


补充提供培训活动时间、名称或主题、具体地点、参加培训人数、组织培训负责人。

6

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

推荐入驻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园区等的案例和数量及上年度增量。(20

补充提供入驻孵化器或高新园区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码、入驻孵化器或高新园区企业名称和时间、销售收入。

7

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情况

指标采取附加分方式,经评审认定创业服务确有创新并对其他众创空间具有借鉴意义的,视情每项给予1分的加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5)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