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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6〕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简称,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纳税人)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的明文和密文,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网上认证在企业端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采取自动扫描识别方式。
纳税人所生成的电子数据通过因特网或VPDN专线传输到税务机关。凡使用因特网接入方式传输认证发票数据的,必须通过互联网安全证书(CA)认证,以确保其在因特网上安全传输。
第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除辅导期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系统应由纳税人自愿申请。
第五条  省、市(州)两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的推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管理工作;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日常管理及应用工作。
第六条  省、市(州)、区县三级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税务端软件的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畅通运行。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申请表》(见附表)和《VPDN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登记表》,报区县级国税局审批。
第八条  区县级国税局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的开户认定登记。
第九条  网上认证系统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需配置一套企业端软件和一台扫描仪,以及一台连接因特网或开通VPDN专线的计算机, VPDN专线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由纳税人到中国电信营业网点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端软件必须购买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网上认证软件。扫描仪和计算机由纳税人自主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应取消其网上认证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人要求改用其他认证方式。


第三章  网上认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扫描仪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扫描识别和采集数据,该软件将自动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认证服务器,提交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数据,由税务端服务器自动完成解密比对,将形成的专用发票比对结果保存到防伪税控网络版数据库中,同时返回认证结果给纳税人,完成专用发票的网上认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