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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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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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航运业是我市的基础和传统产业,为充分利用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建设机遇,努力营造更有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航运重点骨干企业
(一)建立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机制。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与优化机制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全市根据企业现有能力、管理基础、发展前景、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等条件,选择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综合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名录。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共同制订出台“一企一策”培育计划,合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市航运业转型升级。
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每年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培育方案,每年根据培育情况对全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录进行调整。结合重点骨干企业年度评估工作,对不符合重点骨干企业条件的,当年度财政奖励或补助不予以兑现。
设立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3500万元,主要用于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江海直达运输船队打造、航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港航联动发展、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等予以财政奖励和补助。
(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发展。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具有一定自有运力规模的重点骨干企业,前三年连续维持原有运力规模或增长,地方税收贡献维持原有水平或增长(重点骨干企业新建、新购船舶增值税抵扣视作税收贡献),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财政奖励。其中,对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1.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10万元;对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3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25万元;对2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50万元;对5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货航运企业、15万载重吨及以上液货危险品航运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重点骨干企业在市内控股的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规模及税收贡献可合并计算进行奖励。对重点骨干企业光租船舶租赁期限3年及以上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纳税的(非单船公司纳税),可视作企业自有运力规模予以财政奖励。
(三)鼓励重点骨干企业优化运力结构。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严禁不达标船舶进入航运市场。鼓励企业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对重点骨干企业新建、新购(市外)3万载重吨及以上普货船舶(船龄10年以内)、5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运船舶(船龄10年以内)、3000载重吨及以上I、II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从事国际、国内航运业务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元/载重吨的财政补助。
二、积极促进航运业融入国家战略建设
(四)鼓励发展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积极融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支持舟山航运企业及船舶参与国际航运和两岸航运业务(包括以方便旗船的方式)。对重点骨干企业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控股境外公司并由国内企业财务合并报表的,其投资新建、新购方便旗船舶从事国际航运、两岸航运业务的,按照鼓励重点骨干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财政补助标准的50%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财政补助。鼓励中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在新城航运服务业集聚区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对新成立具有较大规模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经认定可优先列入重点骨干企业。
(五)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积极依托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加快先进适用的江海直达船型开发、着力打造标准化、专业化江海直达运输船队。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支持舟山江海直达船舶研发中心、舟山江海直达船员培训中心建设,支持江海直达船舶在舟山建造,努力创建江海直达船型研发、船舶建造、船员培训及船队建设的“舟山品牌”。对市内注册并经认定的江海直达运输示范航运企业,在政策有效之日起在舟山市内建造经认定的江海直达新型船舶,由市财政一次性按新建船舶造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具体为:2017-2019年的新建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10%给予补贴;2020-2021年的新建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补贴。以上单船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大力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船舶交易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结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江海直达船型研发设计、航运交易平台和江海联动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培育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电商、国际船舶管理、外轮供应等航运服务新业态, 引进培育海事仲裁、海损理算、航运法务、航运税务、安全等级和评定等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新城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航运服务企业或机构在新城航运服务业集聚区注册。
三、继续加强航运企业帮扶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机制。全市建立以属地为主,市、县(区)联动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帮扶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企业对口联系,分类指导,合力帮扶。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以企业运力规模、财税贡献、资产状况、安全生产、企业信誉等为主要指标,重新确定一批重点帮扶企业,建立企业名录,不定期分析航运企业运营情况,研究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维护行业总体稳定。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对全市重点帮扶企业名录进行调整。
(八)全面贯彻落实航运业帮扶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企业帮扶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行业稳定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取消或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继续妥善解决资金链、担保链问题,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能按时付息的航运企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做到对其不压贷、不抽贷,支持企业转贷并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充分发挥市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作用,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继续扩大使用企业名录。继续促进个体船舶转企业化经营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实际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尽快完成个体船舶转企业化经营工作。
四、切实优化融资环境
(九)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保障并加大航运业现有信贷规模,把支持航运业作为《舟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支持舟山航运业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优先参与市内港航优质项目并作为港航资金竞争性存款的加分条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抵押难题,在抵押船舶价值有余的情况下,允许企业通过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