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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 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取消或停征一批涉企收费及基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丽水海关)

  (二)调整(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自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市本级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原来2500元/㎡的标准调整为2100元/㎡,各县(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原来2000元/㎡调整为1700元/㎡。

  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降低标准50%。

  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

  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三)实行一批税收减免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 提高至75%。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 17%、11% 和 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自2017年7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

  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科技局)

  (四)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时限。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 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残联)

  (六)落实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其中,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75%、50%的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七)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直接交易电量力争达到2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丽水电业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八)落实电价优惠政策。从2017年5月1日起,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每千伏安降低20元,对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降低后标准的70%执行。从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2.22分钱(含税)。企业厂区内具备独立产权的、可独立计量的集体宿舍楼,可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企业承租户可申请单独立户。对公用高压架空线路供电的(临时用电除外),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至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并由供电企业负责搭接通电。(责任单位:丽水电业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

  (九)加快推进天然气和热力价格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用气价格体系,从严控制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推进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着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快建立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共同参与的热力价格协调和联动机制,引导供热企业根据燃料价格变动情况,合理调整热力价格,切实规范供热市场价格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丽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经信委)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二)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引导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帮扶企业,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条件放宽、利率优惠。规范银行中介收费项目,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等,将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惠企金融产品等纳入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或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新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开展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五年内,争取全市累计新增直接融资超过1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大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循环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创新,使经济主体融资安排更加符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周期与特点,降低经济主体到期还款周转成本。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股权、仓单、专利权、商标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贷款融资创新,以及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推广“无还款续贷”“年审制”“转贷通”等业务。发展设备融资租赁。加强银保合作,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

  (十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市统一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工商、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各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较为全面的监测,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授信提供参考,切实降低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成本。同时,以信用管理的手段促进企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维护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

  (十七)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从2017年7月起对为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月均担保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达到注册资金1.5倍(含)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业务补助和放大业务补助。同时根据政策目标导向,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对担保公司发生的实际风险损失,按照不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加快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建工作,发挥政府增信平台作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增级问题,降低融资中间费用,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丽水银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八)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丽水银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十九)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根据财政部等部委的部署,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级相关部门)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停征取消部分物流收费。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从2017年8月1日起,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二十一)完善交通基础设施降低物流成本。加快“补短板”重大投资,兴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确保丽水机场、衢丽铁路、水东综合客运枢纽等开工建设,加快衢宁铁路、金台铁路、瓯江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力推温武铁路、景文高速、庆景青公路等级提升和通用机场建设等项目前期,积极谋划城际轨道交通和市域铁路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六、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

  (二十二)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二十三)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