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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5-1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对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管理,现将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对我省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