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6〕2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舟政发〔2019〕31号
)规定,废止《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21 号)第七点中‚对所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杯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奖励承接与获奖项目规模等同的一项工程,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依法落实‛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需要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 舟政发〔202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提振建筑企业发展信心,不断提高建筑业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市政府每年安排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用于奖励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特色专业企业,支持企业外拓发展、科技创新、创优夺杯和建筑工业化等。各县(区)政府相应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财政贡献和税收增幅较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引导建筑企业拓展专业新领域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区建设需要的专业施工资质,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与公路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许可时,企业及人员的业绩互认。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不得在资格审查中设置工程业绩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和自行发包的项目及规模较小项目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受施工资质条件限制的大型项目,支持市外投标企业联合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支持本市的建筑企业以分包形式参与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大型建设项目。鼓励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积极竞争参与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和社会福利设施等PPP项目。
三、鼓励建筑企业拓展业务新空间
建立市政府领导与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优秀专业企业和外向度较高企业的联系制度,帮扶企业积极拓展外地市场。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发展前景好的专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市内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等大型企业合作,积极拓展专业建设市场和市外市场。加大舟山建筑业品牌宣传力度,组织做好舟山建筑和特色专业推介宣传工作,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业 务新空间。
四、加快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
鼓励企业改革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人员技术和装备资源,尽快形成有竞争实力的现代化企业。积极引进央企等大型建筑业企业落户舟山或注册成立子公司承接业务,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建设项目,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设立分公司实施项目建设活动。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建筑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我市紧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享受市人才引进有关奖励政策,配套制定建筑业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建筑技术研发中心,提升建筑业整体科技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我市重点建设的产业领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完善项目管 理模式, 采用股份制、合作制等模式,加强企业对项目的规范管理,增强企业实力。
五、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
编制实施《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绿色建材产业化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落地。政府投资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优先发展以 钢结构和部品构件为主的建筑工业化,大力推 广成熟的部品构件和集成装修产品,逐步推行高层住宅建筑全装饰开发。重点支持砼PC构件生产基地、 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对获得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称号的企业、创建“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和“全国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企业,在省级城乡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