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12-8-20 衢政发〔201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衢政发〔2015〕4号)规定,(一)第十五项中“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副总以上),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修改为“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于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
(二)取消第十三项的条款内容。有关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执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 ( 浙财综〔2012〕130号
)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 ( 衢政发〔2011〕89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两地三城”战略目标,依托我市绿色生态、交通区位和发展空间优势,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良好环境,鼓励本市企业做强总部,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城市能级的“双提升”。
(二)基本原则:总部经济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部经济与产业导向相结合;总部经济与楼宇经济相结合;总部经济与浙商回归相结合;企业总部与行业总部相结合;培育总部与引进总部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二、总体目标、发展重点和产业导向
(三)总体目标:遵循现代产业发展规律,加快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经过5-10年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以衢州西区为核心、在四省边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总部经济集聚区。
(四)发展重点:
1.培育发展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依托我市现有主导产业优势,大力扶持具有品牌优势、规模优势、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传统优势本土企业,引导企业总部与生产基地合理布局。特别是对已具备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将总部迁入总部经济集聚区。
2.引进发展国内外企业(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衢州,依托浙江,借助省内陆海联动、浙商回归平台,深入对接海西区、长三角、海洋经济区,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设立综合性总部、区域性分部和管理、核算、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重点引进能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大的企业总部。
3.鼓励发展行业总部。充分发挥我市各类行业的资源共享优势,引导鼓励我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协会和商会在衢州购建行业性总部大楼,鼓励外来衢州商会、衢州在外商会购建商会总部大楼,增强行业、商会整体的对外辐射力,提高行业、商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
(五)产业导向:以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金属制品、特种纸、新型建材、绿色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以物流、商贸、旅游、金融、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以绿色食品、花卉苗木等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等。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六)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衢州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上市公司住所地为衢州)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并在衢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设有下属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市外机构不少于2家,且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4.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衢州市迁出,不改变在衢州市的纳税义务。
(七)同时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制造业总部。指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本地入库税金,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
2.服务业总部。指从事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商贸零售、商务会展、科技研发、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3.现代农业总部。指从事现代农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4.建筑业总部。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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