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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6〕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共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三类。

  (一)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公交、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或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设施。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三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依据“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智能高效、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遵循“公共快充,专用、自用快慢兼顾”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经营企业、单位、居民投资或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四条鼓励在商场、超市、酒店、公园、景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对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鼓励社区和居民在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电设备必须符合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充电设施产品应取得符合标准的认证证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对涉及电力增容的工程原则上需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

  第八条加快推动应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合理利用路灯杆资源,鼓励建设新型智慧充电灯杆。

  第九条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一)除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其他项目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二)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所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落实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二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建设和营运给予财政补助。

  (一)条件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营运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二)建设补助

  1.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设备投资25%的资金补助。

  2.对公交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充电并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的,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30%的资金补助,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20%的资金补助。

  3.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并对外开放的,以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并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

  (三)营运补助。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奖励补助政策,对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各类充电设施,以实际提供的公共充电量为基数,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充电补贴,千瓦充电功率每年补贴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

  第十四条建立“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模式,提高企业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企业要统一信息交换协议,促进各平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