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5〕180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规定,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充分显示我国改革开放成果和弘扬“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本届世博会主题,促进各国和地区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成果的交流。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世博局及其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收入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上海世博局销售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二)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对上海世博局把接受的捐赠和赞助货物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再销售,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对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出让归属于上海世博局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其国内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三)对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四)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无偿捐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