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数字经济 “一号工程”的 决策部署, 促进我市数字产业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 推进云计 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应用, 建设数字经济新增长极、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新 动能培育典范区, 实现数字经济“211”发展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 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一) 加强重点招引。 积极引进全球 500 强、 中国软件与信 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重点企 业到台州注册成立数字经济企业, 实到资本金达到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落户奖励; 企业自落户之日 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 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予以奖励, 最高不超过 1500 万 元。
(二) 加快产业集聚。 支持各地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促 进核心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建的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其项目用地 指标由市、县两级优先予以保障; 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对符 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数字 经济工业项目,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 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运营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 信息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设 备、综合布线系统、电子计算机机房等, 下同) 投资达到 100 万 元且入驻企业 10 家(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平台, 给予投资方 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 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 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 投资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 扶持核心产业发展。 重点扶持集成电路、传感器与物 联网终端、人工智能等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集成电路、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 人工智能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 2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 或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 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 或信息技 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的, 分别奖励 20 万元、 30 万元、 40 万元和 50 万元; 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 以上增幅的, 次年可连续 奖励。
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 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达到 独角兽标准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 首次入围省级软件业务收入 30 强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 励。
(四) 培育中小服务企业。 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服务企业,实际投资(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 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 设备, 下同) 达到 500 万元(含) 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 给予实际投资 10%支持,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